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涉及食品安全与知识产权交织型犯罪典型案例,该案通过法条竞合规则明确“择一重罪”裁判,彰显司法对知识产权和食品安全领域的双重重视。
案情:假冒注册品牌欺骗消费者
法院通报称,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购买散装鸡精,将其封装为假冒“莎麦”牌的鸡精,多次向严某某销售。不仅如此,他还向严某某出售了用于生产假冒“莎麦”牌鸡精的伪劣散装鸡精以及各式规格的“莎麦”牌包装袋。据统计,至案发时,林某某共计向严某某销售假冒“莎麦”牌鸡精及生产材料价值高达39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2万元。此外,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期间,林某某还多次向魏某某销售伪劣散装鸡精及“金宫”牌包装袋,销售金额9万余元,从中获利4500元。而严某某、魏某某在从林某某处获得假冒产品及生产资料后,又将其转卖给他人或自己在网店上进行非法销售从中牟利。法院还查明,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期间,林某某利用其经营的三家网店销售假冒“莎麦”“莲花”“金宫”“豪吉”“太太乐”“国泰”等品牌的鸡精、味精调味品。销售金额共计10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2023年10月30日,内江警方在昆明市将林某某挡获归案,并在其家中、仓库、车上查货大量假冒产品及生产资料。经有关机构依法鉴定,林某某所售的鸡精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且所售假冒品牌鸡精均为不合格的伪劣产品。
2裁判:“择一重罪”处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明知是假冒伪劣鸡精、味精而进行非法封装、销售,销售金额58万余元,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林某某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将有检验报告和食品许可证的其他品牌的鸡精和味精进行出售或封装入“莎麦”鸡精、“金宫”鸡精的包装内进行出售,其产品本身是合格的,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将假冒他人专用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如构成犯罪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并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那么,被告人林某某到底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审理认为,虽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林某某以其他品牌鸡精、味精自行包装后假冒“莎麦”等品牌进行售卖,其售卖鸡精系合格产品,应当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经庭审依法举证质证的证据显示,从林某某处查扣的各品牌鸡精、味精以及被害人购买的鸡精,均为不合格产品,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生产及销售。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明知是假冒伪劣鸡精味精而进行非法封装、销售,销售金额达50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市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林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3法官点评:司法对知识产权、食品安全领域的双重保护
本案是涉知识产权与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本案通过法条竞合规则明确“择一重罪”裁判思路,不仅体现了司法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产品交织型犯罪的严厉打击,也彰显了司法对知识产权和食品安全领域的双重保护力度。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直接损害企业商誉,而伪劣食品威胁公众健康,本案判决兼顾法益保护与社会治理需求,具有示范意义。同时,食品类伪劣产品具有隐蔽性强、危害面广等特点,法院通过鉴定机构依法检测,并严格计算犯罪数额,有效避免“以罚代刑”或“轻刑化”倾向,体现了对民生领域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回应公众对“舌尖安全”的迫切关注。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