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借条,即作废或撕毁。而如果债权人遗失借条,债务人又没有还钱,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日前,东兴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中原告阮某某遗失借条起诉追讨借款,而被告黄某某声称无借条无凭证,看法院如何裁定?
案情:债权人遗失借条,债务人称已偿还
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原告阮某某起诉称,自2016年以来,被告黄某某多次向她借款,她均以现金形式出借款项给被告,累计借款共计9.3万元。
庭审中,阮某称,这笔借款,黄某先后两次向她打借条,第一次是借款累计达到8万元,因与黄某闹矛盾,在2021年3月3日,阮某找到辖区村干部求助,在村干部的见证下,双方达成8万元借款本金的借条凭证,约定一年后偿还。
而在这之后的一年里,黄某因购买山羊再次向阮某借款,由阮某代为支付了1.3万元的购羊款。2022年12月,两人再次因感情纠纷发生矛盾,阮某向辖区派出所报警。在派出所两名工作人员和村干部的调解下,黄某再次向她出具了一张新的借条,借款金额为9.3万元,其中包括了之前借的8万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因为有了新的借条,第一次的借条就此作废。
两年过去,黄某一直没有还钱,阮某将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偿还本金9.3万元并支付利息。
面对原告诉求,被告黄某却表示,他借的钱已经还了。他还款后,便收回借条原件烧了。庭审中,被告要求原告拿出借条,直指对方无凭无证。
面对被告说辞,原告愤怒的表示,对方根本就没有还钱。而自己之所以拿不出借条,是因为借条在2024年6月期间不慎遗失。
调查:法官追问偿还款项,被告沉默不语
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一张8万元的《借条》复印件,却并无原件。原告直指对方借钱不还,而被告声称已经偿还。
那么,被告到底有没有向原告借钱?如有借款,借款金额为多少?是否已经归还?
庭审期间,村干部出庭证明2021年3月3日在双方找到自己调解矛盾时,了解双方债务情况后,因为双方都不会写字,便代为执笔书写了8万元的借条。并证明2022年12月第二次写借条也是由自己代为书写的,当时有派出所两名工作人员和另一名村干部在场,第二次借条是9.3万元,这笔钱包含了之前的借款。第一次书写借条由此作废。
庭审期间,法官还多次询问被告,既称已偿还款项,可有证据?被告仅表示已偿还,在法官多次询问后才又表示自己向亲戚借钱还的,而当法官追问向哪些亲戚借了钱来还款时,被告却又沉默了。
判决:被告偿还本金9.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9.3万元借款由两部分组成,其中2016年至2019年间其陆续出借给被告8万元,2022年,代被告垫付购羊款1.3万元。虽然原告两张《借条》均不慎遗失,但原告出具了《借条》一的复印件,《借条》二出具时不仅有证人执笔代书,另有白合派出所工作人员和他人在场,故法院认定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原告曾向被告出借款项,出借款项金额为9.3万元。
被告抗辩其已经偿还原告借款,但其未提供偿还借款的相关证据,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未提供其已经偿还原告借款的相应证据,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已经偿还了原告的借款。
据此,法院一审当庭宣判,判决被告黄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某某借款本金9.3万元。
法官点评:
该案以巡回审理的方式在黄某某所在村村委会进行,由此吸引了不少村民前来旁听庭审。
“整个过程观看下来,收获了不少法律知识。”有村民表示。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案件进行释法明理。法官提醒大家,出借和偿还款项,应妥善保管借条等相应的凭证,资金交付最好使用银行转账。同时,法官还表示,做人做事,诚信为本。丢了诚信,失去了立足的根本。(高波 余力)